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謝品雙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557535-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吳江商初字第01430號 |
案號 | (2016)蘇0509執(zhí)43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編號為3201012014000388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200萬元以及相應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結欠利息、罰息、復利為106809.89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以借款本金2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25%計算,并按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以上各項合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編號為32010120140004375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700萬元以及相應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結欠利息、罰息、復利為368684.67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以借款本金2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25%計算,并按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以上各項合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編號為3201012014000818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700萬元以及相應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結欠利息、罰息、復利為347408.01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以借款本金7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88%計算,并按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以上各項合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四、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編號為32010120140016914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590萬元以及相應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結欠利息、復利為260454.38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9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92%計算,并按該利率按月計收復利;自2015年9月2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以借款本金59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88%計算,并按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以上各項合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五、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編號為32010120140017265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308萬元以及相應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結欠利息、復利為135966.02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8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92%計算,并按利率按月計收復利;自2015年10月1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以借款本金308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88%計算,并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以上各項合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以上五項債務,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六、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五項債務及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在最高余額140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七、被告吳江廣祥紡織有限公司、蘇州市平江區(qū)友誼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五項債務及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在最高余額875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八、被告江蘇派利帝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五項債務及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在最高余額340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九、被告戴香琴對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以及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十、被告羅偉麗對被告吳江廣祥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以及相應的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十一、被告謝純貞對被告江蘇派利帝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及相應的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十二、駁回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4292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79852元,由被告蘇州巨倫紡織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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