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金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736027-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0102民初5104號 |
案號 | (2019)云0128執(zhí)2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償還利息173924.19元、截止自2016年6月26日止的復利27546.08元并承擔上述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復利(按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 二、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7529元,由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三、被告唐龍均、賀秀英、云南金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唐龍均、賀秀英、云南金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債務后,有權在其承擔債務范圍內向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4435元,由被告唐龍均、賀秀英、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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