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十堰然龍工貿(mào)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2030405****886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鄂0304民初2813號 |
案號 | (2021)鄂0304執(zhí)5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十堰市鄖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十堰市鄖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然龍工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償還原告冉清濤借款本金826525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1、以81525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2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借款還清之日止;2、以2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2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借款還清之日止;3、以27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借款還清之日止;4、以2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借款還清之日止;5、以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借款還清之日止;6、以25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借款還清之日止。兌付上述利息時扣除已付利息2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冉清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15186 元,由被告十堰然龍工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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