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宜都市奔達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衛(wèi)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3711874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6) D5號 |
案號 | (2016)粵03執(zhí)4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華南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三、裁決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償付項目投資款項金額分別為人民幣50,OOO元、人民幣19,000元、人民幣581,OOO元,合計人民幣650,OOO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投資收益分別為人民幣5,OOO元、人民幣1,710元、人民幣52,290元,合計收益為人民幣59,000元。 (三)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別以本金人民幣50,000元、人民幣19,000元、人民幣581,OOO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0070、18%、18070分別自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5日起計至所有款項還清之日止。 (四)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第十被申請人對上述(一)至(三)項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第十被申請人共同承擔申請人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18,OOO元。 (六)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第十被申請人共同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申請人預交的仲裁費人民幣32,000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還,上述被申請人應(yīng)逕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32,OOO元。 (七)駁回申請人的其它仲裁請求。 以上第一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第十被申請人應(yīng)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應(yīng)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0天內(nèi)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