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慈溪市巧濃軸承廠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820814-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甬慈商初字第01088號 |
案號 | (2019)浙0282執(zhí)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寧波慈溪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慈溪市巧濃軸承廠、徐建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共同給付原告慈溪市裕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至2013年4月25日止的利息57970元及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以5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8.6‰計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寧波銘金軸承有限公司、馬加對上述判決確定的被告慈溪市巧濃軸承廠應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寧波銘金軸承有限公司、馬加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慈溪市巧濃軸承廠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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