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駐馬店市春山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70069****21X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1702民初3685號 |
案號 | (2020)豫1702執(zhí)恢1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駐馬店市東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駐馬店市春山商貿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強盛置業(yè)有限公司及孟體峰同意于2018年9月17日前返還借款本金90萬元,于2018年10月17日前返還借款本金500萬元,于2018年11月17日前返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三筆借款的利息、罰息、復利(利率按雙方合同的約定計算)。 二、如被告駐馬店市春山商貿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約定償還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合同編號為駐銀流借字第201308296101000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款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原告有權就被告駐馬店市東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駐馬店市中華大道東段南側(土地證編號為駐市國用2013第8781號)的土地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由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優(yōu)先受償。 三、如被告駐馬店市春山商貿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約定償還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合同編號為中原銀(駐馬店)流貸字2015第020123及中原銀(駐馬店)流貸字2017第020235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貸款項下的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原告有權就被告駐馬店市強盛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駐馬店市遂平縣希望大道西段北側(土地證編號為遂國用2014第024號)的土地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由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優(yōu)先受償。 四、如上述被告有一期沒有按上述計劃履行原告可就所有借款本息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雙方借款合同糾紛到此結束,再無其他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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