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茂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314051-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寧民初字第495號 |
案號 | (2015)寧執(zhí)字第007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14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和復利)(截至2015年5月14日為2205939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計算);二、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100元;三、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權在人民幣4644萬元的最高限額內,以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灣塢鎮(zhèn)工貿集中區(qū)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沖壓車間內的罩式退火爐、空壓機、650酸洗線等共計576臺(套)機器設備(詳見附件一,登記編號:35098113062_1)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對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債務優(yōu)先受償;四、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權在人民幣9056.56萬元的最高限額內,以被告邢臺隆輝冷軋硅鋼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邢臺市橋西區(qū)郭守敬南路300號(1號房1至2層,2號房1層,3號房1層,4號房1至2層,5號房1至2層)房地產(chǎn)[房屋他項權證:邢房他證橋西字第123752號,土地他項權證:邢市他項(2013)第245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對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債務優(yōu)先受償。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五、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權在人民幣9419.9萬元的最高限額內,以被告福建銘可達投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安市灣塢鎮(zhèn)半嶼村B地塊、C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福安市他項2013第0073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對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債務優(yōu)先受償。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六、被告萬鼎硅鋼集團有限公司、福安市中南電機電器有限公司分別在人民幣6.6億元的最高限額內對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七、被告劉茂見、溫麗梅、占順興、劉茂梅分別在人民幣6.017億元的最高限額內對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軋硅鋼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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