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鄭州惠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1744044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湘0181民初6523號 |
案號 | (2019)湘0181執(zhí)155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瀏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瀏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鄭州惠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宋海峰欠高玉紅借款本金17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鄭州惠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宋海峰自愿于2019年2月28日前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于2019年4月12日前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于2019年7月12日前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72萬元及利息于2019年11月12日前還清; 二、如鄭州惠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宋海峰未按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任一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則高玉紅有權自鄭州惠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宋海峰違約之日起兩日后就鄭州惠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宋海峰尚欠的全部款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雙方其他無爭執(zhí)。 本案受理費20329元,減半收取10164.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5164.5元,由鄭州惠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宋海峰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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