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陽市鳳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孫志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8816079-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鄭仲裁字第023號 |
案號 | (2015)鄭法執(zhí)一字第013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第一被申請人安陽市鳳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決送 達之日起十曰內(nèi)向申請人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欠款本金 8000萬元、利息4,772,216.92元(暫計算至2014年12月20日, 其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請人安陽市鳳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決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仲裁律師代一 理費60萬元。 三、本案仲裁費用395629.0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安陽市鳳 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四、第二被申請人安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請人河 南匯豐管業(yè)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請人孫志安、第五被申請人孫志 剛、第六被申請人許福有、第七被申請人楊瑞峰、第八被申請人 馮學生、第九被申請人郭愛景對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債務(wù)吞 擔連帶責任。其中,第二被申請人安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 帶責任的最高額度為總債務(wù)的八分之五即53604903.70元,第三 被申請人河南匯豐管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最高額度為總債 務(wù)的八分之三即32162942.22元,第四被申請人孫志安、第五被 申請人孫志剛、第九被申請人郭愛景對全部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被申請人許福有、第七被申請人楊瑞峰、第八被申請人馮學 生承擔連帶責任的最高額度為總債務(wù)的八分之三即32162942.22 元。 五、本案仲裁費用395629.00元已由申請人預(yù)繳,本委不再 退還,由九被申請人在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項裁決 時一并支付給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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