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禁)行罰決字[2017]1208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規(guī)定記錄、保存、備案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浙江明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紹興市昆山金勵試劑化工有限公司購買36千克丙酮后,未在浙江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作入庫報備,于2017年5月27日被公機機關查獲。浙江明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規(guī)定記錄、保存、備案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明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警告,責令三日內改正,并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12 |
決定機關 | 越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謝曉東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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