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朝陽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鋒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074843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孟民一初字第264號 |
案號 | (2016)豫0322執(zhí)6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孟津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孟津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3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1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朝陽鋼鐵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洛陽旭耐高溫材料有限公司貨款19.54774萬元及違約金。二、上述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8月3日原告起訴之日起算至判決被告限定履行期限內實際支付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洛陽旭耐高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585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墊付,執(zhí)行中一并由被告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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