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凌和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雪芬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600MA****G83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贛0681民初2512號 |
案號 | (2020)贛0681執(zhí)6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溪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貴溪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貴溪凌云銅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溪支行借款本金2983999.01元,利息65047.62元,本息合計3049046.63元,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2983999.01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年利率6.525%計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實際還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貴溪凌云銅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溪支行律師代理費1200元; 三、被告凌國軍、何雪芬、江西凌和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兩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192元,減半收取計15596元,申請費5000元,合計20596元,由被告貴溪凌云銅業(yè)有限公司、凌國軍、何雪芬、江西凌和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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