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吉林市儒晟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孟繁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405648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吉0211民初166號 |
案號 | (2018)吉0211執(zhí)3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吉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吉林市正升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吉林市國金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4870229.05元,并自2016年12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償之日止; 二、吉林市哈歐亞國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釀酒廠、吉林市儒晟商貿有限公司、董春富對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吉林市國金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坐落于吉林市龍?zhí)秴^(qū)湘潭街與徐州路交匯處湘江名苑小區(qū)5號樓7號網(wǎng)點(吉林市房權證龍字第S000266573號、所有權人董春富、面積319.48平方米)房屋享有抵押權,并有權就上述抵押物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判項確定的欠款及利息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四、吉林市哈歐亞國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釀酒廠、吉林市儒晟商貿有限公司、董春富償還吉林市國金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欠款本息后,有權向吉林市正升商貿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978元、公告費120元,由吉林市正升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吉林市哈歐亞國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釀酒廠、吉林市儒晟商貿有限公司、董春富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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