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凱隆威電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347213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川0105民初5780號 |
案號 | (2018)川0105執(zhí)71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凱隆威電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貸款本金449?952.11元及截止2017年5月15日的利息19?876.64元,并支付以449?952.11元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7年5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15年7月30日簽訂的《展期協(xié)議》約定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朱云富、楊莉就上述第一項支付義務向原告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朱云富、楊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四川凱隆威電氣有限公司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條(?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47元,訴訟保全費2?869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1?816元,由被告四川凱隆威電氣有限公司、朱云富、楊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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