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20]272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銀和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1.你單位提供房屋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于2017年6月收取租金預收款182682元;2017年7月收取租金預收款658004元;2017年10月收取租金預收款164700元。于2018年2月收取租金預收款109776元;2018年3月收取租金預收款456250元;2018年8月收取租金預收款315908元;2018年9月收取租金預收款359507.5元;2018年11月收取租金預收款43670元(均為含稅價)。以上收取的房屋租賃服務預收款項未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及附加。2.你單位提供房屋租賃服務,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于2017年取得租金收入424282.54元,2018年取得租金收入1365463.8元。以上收入未在相關年度確認收入,未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3.你單位于2017年9月至12月將位于杭州市蕭山區(qū)杭州地鐵一號線湘湖站出口綜合樓二樓、三樓的房屋共計2000平方米無償提供給杭州銀和創(chuàng)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系無償提供租賃服務。上述情形未按稅法規(guī)定作視同銷售服務處理(租入價為263613.39元),未申報繳納相應稅款。4.你單位于2017年7月收取杭州五芳齋餐飲有限公司房屋租賃服務預收款150000元(含稅價),于2017年12月確認收入并申報納稅,涉嫌滯納稅款。5.你單位于2017年10月收取杭州科欣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停車場租賃費預收款150000元(含稅價),按3%的稅率開票,已申報繳納增值稅4368.9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058.26元、教育費附加131.07元、地方教育附加87.38元,未足額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及附加。6.你單位于2017年7月與葉軍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3093092元;2017年7月與馮國芳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439643元;2017年10月與夏高升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803588元;2017年6月與蘇麻力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916835元;2017年7月與五芳齋餐飲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1586256元;2017年6月與嚴展飛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1428838元;2018年11月與浙江羅森百貨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1225948元;2017年7月與張小梅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1145821元;2018年1月與杭州喵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5448776元;2017年6月與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6419435元。2017年9月與杭州科欣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金額150000元。以上合同未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上述違法事實造成你單位少繳納增值稅共計155527.50元,少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共計10886.93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共計22658.20元,少調增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共計424282.54元,你單位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423518.8元,此次檢查中需補繳的2017年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稅予以稅前列支,調整后你單位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2804.07元。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決定對你單位少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處以少繳稅款60%的罰款,共計99848.6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未申報繳納印花稅處以50%的罰款計11329.1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擬對你單位企業(yè)所得稅申報中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處以罰款17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09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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