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樂山聯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110072****573Y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豫0222民初2550號 |
案號 | (2019)豫0222執(zhí)11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通許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通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樂山聯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文松142644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76.44元,公告費600元,共計2147.44元,由被告四川樂山聯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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