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白山直地稅簡罰〔2017〕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期申報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可以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05 |
決定機關 | 白山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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