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綏化市大鵬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3120008****304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黑0129民初323號 |
案號 | (2021)黑0129執(zhí)7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延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延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長慶醫(yī)療等費用100 000元;二、被告吳占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劉長慶醫(yī)療等各項費用858 603.48元,綏化市大鵬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 346.65元,由被告吳占權、綏化市大鵬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12 965.26元,原告劉長慶承擔1381.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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