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潛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82475****218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824民初330號 |
案號 | (2021)皖0824執(zhí)10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潛山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潛山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潛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向原告潛山市匯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302379.62元,同時支付自代償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其中:以13646.62元為本金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以288733元為本金基數(shù),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徽潛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向原告潛山市匯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實現(xiàn)債權費用7300元;三、被告安徽潛山縣飛旋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46元,減半收取2973元,由被告安徽潛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潛山縣飛旋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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