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潛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錢宜武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80721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東商初字第374號 |
案號 | (2016)魯1524執(zhí)6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聊城市東阿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潛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歸還原告東阿縣華濤鋼球有限公司貨款177146.2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77146.2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書確定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種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東阿縣華濤鋼球有限公司承擔28.5元,被告安徽潛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擔19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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