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龍英織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943532-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952號 |
案號 | (2016)蘇0509執(zhí)64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龍英織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歸還借款本金4749155.27元并支付相應欠息(截至2015年11月20日欠息224645.36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1.7%計息,對借款期間內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計收復利)。 二、被告蘇州龍英織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賠償律師費損失108600元。(上述付款義務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三、被告蘇州華輝紡織有限公司、吳文等、林雅霜、吳榮望、瞿澤華對被告蘇州龍英織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如被告蘇州龍英織染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決確定債務(含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有權就上述第一、二項債權(含債務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以被告蘇州龍英織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定型機(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編號為蘇E5-9-2014-0026)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款項在200萬元數(shù)額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如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xù)清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688元,由被告蘇州龍英織染有限公司、蘇州華輝紡織有限公司、吳文等、林雅霜、吳榮望、瞿澤華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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