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航政罰〔2020〕061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9月4日10時0分,溫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巡查時,發(fā)現(xiàn)泰昌建設有限公司在龍灣永藍航道萬善橋位置建設橋墩,現(xiàn)場人員執(zhí)法人員進行拍照取證。9月4日,本機關予以立案,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11月11日,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其他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停止建設并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泰昌建設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11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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