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南公(消)行罰決字〔2019〕003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擅自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場所屬于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達到應當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的公眾聚集場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階次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給予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停產(chǎn)停業(yè),并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五內(nèi)將罰款交金華市建設銀行罰沒款專戶(賬戶: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江南開發(fā)區(qū)大隊 2019年3月1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11 |
決定機關 | 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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