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朝陽亞歷山大醫(yī)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1302L5****84X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滬0101民初17062號 |
案號 | (2020)滬0101執(zhí)83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 一、被告朝陽亞歷山大醫(yī)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融資回租合同》項下全部未付租金1,613,987.95元; 二、被告朝陽亞歷山大醫(yī)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租金1,613,987.95元中未支付部分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三、被告董艷華、張偉東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確定的被告朝陽亞歷山大醫(yī)院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向被告朝陽亞歷山大醫(yī)院有限公司追償; 四、對原告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98.08元,減半收取計10,449.0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 二項共計15,449.04元,由被告朝陽亞歷山大醫(yī)院有限公司、董艷華、張偉東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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