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孟和吉日嘎拉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04211984****665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內0422民初3301號 |
案號 | (2020)內0422執(zhí)57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內蒙古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烏云塔娜、孟和吉日嘎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鵬借款本金50000元,并給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5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欠款給付完畢之日止之利息; 二、被告斯琴都楞、孟和那木爾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烏云塔娜、孟和吉日嘎拉、斯琴都楞、孟和那木爾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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