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泉州市中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0456****832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2)深中法民初字第37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恢3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妨礙、抗拒執(zhí)行,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沈坤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映玲償還借款人民幣34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萬元為本金,按每月2%的利率,從2012年7月4日計算至2012年8月3日;按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從2012年8月4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余龍飛、廈門悅達貿易有限公司、廈門鑫屹龍貿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顏忠毅對被告廈門沈坤集團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映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5488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鑒定費人民幣88924元,共計348804元,由原告陳映玲負擔45338元,由被告廈門沈坤集團有限公司、余龍飛、廈門悅達貿易有限公司、廈門鑫屹龍貿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顏忠毅連帶負擔3034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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