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翰文書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明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75022-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遼01民初818號 |
案號 | (2017)遼01執(zhí)7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遼寧翰文書城有限公司、李亞男、王納納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所判決的黑山歷家健康米業(yè)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沈陽恒信擔保有限公司的代償金32,748,154.86元及違約金6,549,630.97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289元,由被告遼寧翰文書城有限公司、李亞男、王納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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