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蕭公(黨灣)行罰決字[2021]0979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9月16日19時,黨灣派出民警對轄區(qū)內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在蕭山區(qū)黨灣鎮(zhèn)慶豐村文化路浙江寶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宿舍樓內,陳昌明(512301********5138)在2021年8月20日到至今無暫住證進行居住,浙江寶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直為報送相關信息至公安機關,且告知陳昌明進行自主申報居住登記,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寶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16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黨灣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諸黎明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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