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南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錢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8439193-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南商初字第00767號 |
案號 | (2016)蘇0203執(zhí)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王中正、李亞翠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歸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南長支行借款本金274679.68元及相應利息(計算至2014年7月18日利息為2468.05元,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以274679.68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8075%計息),息隨本清。 二、王中正、李亞翠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給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南長支行律師費12000元。 三、無錫市南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王中正、李亞翠的上述第一項還款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南長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490元,減半收取2745元,財產(chǎn)保全費2120元,合計4865元(已由工行南長支行預交),由王中正、李亞翠、南方投資公司共同負擔(工行南長支行預交案件受理費由王中正、李亞翠、南方投資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王中正、李亞翠、南方投資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向工行南長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3020129200024805)。 (此頁無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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