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市中冶文化發(fā)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8257****410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602民初2150號 |
案號 | (2021)蘇0602執(zhí)34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田桂龍、楊新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息合計1943765.56元(其中本金1844326.70元、截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92167.50元、罰息3730.02元、復利3541.34元)。二、被告田桂龍、楊新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從2021年3月5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的150%計算的罰息、復利(其中罰息以本金1844326.70元為基數,復利以95897.52元為基數)。三、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發(fā)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田桂龍、楊新梅上述第一、二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147元(已減半),保全費5000元,合計16147元,由被告田桂龍、楊新梅、南通市中冶文化發(fā)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2294元(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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