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衛(wèi)公罰〔2020〕7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衛(wèi)公罰〔2020〕76號被處罰人:浙江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執(zhí)法人員于2020年8月26日對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倉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號杭州師范大學學術交流中心B座的你單位進行檢查,發(fā)現:1.你單位處于正常營業(yè)狀態(tài);2.正在上崗的前臺從業(yè)人員陸某現場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根據以上情況,本機關以你單位涉嫌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為由,經審批依法于2020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2020年9月8日,被委托人陳某受你單位委托,接受了詢問調查。在詢問調查中,陳某確認了陸某于2020年8月26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在你單位上崗的事實,并供述其已及時整改,于2020年8月31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同時提供了你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負責人夏某和陳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和陸某的健康合格證明復印件。現已查明:你單位存在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陸某直接為顧客提供服務的事實。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證據組1:2020年9月8日,你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和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據證明:你單位主體適格;證據組2:2020年9月8日,授權委托書和陳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據證明:陳某受你單位的委托前來處理本案有關事項;證據組3:2020年8月26日,現場筆錄1份和現場拍攝的照片1張。證據證明:本機關對你單位依法檢查時,你單位正在上崗的前臺從業(yè)人員陸某現場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證明;證據組4:2020年8月26日,衛(wèi)生監(jiān)督意見書(編號:0003022)1份。證據證明:對你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證據組5:2020年9月8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陳某)和陳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據證明:對陳某調查詢問,確認陸某于2020年8月26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在你單位上崗的事實;證據組6:2020年9月8日,陸某的健康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證據證明:你單位已及時整改。2020年9月1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杭衛(wèi)公罰告〔2020〕76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具體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視作放棄陳述和申辯。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23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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