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臨東綜執(zhí)處字[2021]第MJB-00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人民幣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1-15 |
決定機關(guān) | 臨沂市河東區(qū)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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