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晉江康大鞋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錫垣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1153805-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閩0582民初5856號 |
案號 | (2017)閩0582執(zhí)13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錫垣、晉江康大鞋業(yè)有限公司、奧特曼(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晉江冠德鞋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振明借款本金800萬元、利息229萬元及按借款本金800萬元計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464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7320元,由原告負擔1320元,被告李錫垣、晉江康大鞋業(yè)有限公司、奧特曼(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晉江冠德鞋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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