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正果電氣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456610-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錫法商初字第272號 |
案號 | (2016)蘇0205執(zhí)9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合肥金德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向無錫市中興鐵芯有限公司支付價款1505008.06元及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1505008.06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如果合肥金德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安徽正果電氣技術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確定的合肥金德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受理費18436元,減半收取921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二項合計14218元,由金德公司、正果公司共同負擔(中興公司同意其預交的應由金德公司、正果公司負擔的上述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由金德公司、正果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其直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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