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舟港政罰〔2022〕921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2月15日15時00分,舟山港航行政執(zhí)法隊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進行視頻回看時,發(fā)現舟山市華泰石油有限公司所屬東白蓮島原交通碼頭有貨物裝卸行為,經視頻查看該次作業(yè)于2022年2月15日14點30分開始,至當日15點10分結束,作業(yè)船名為“浙定59157”船。2022年2月16日9時3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到該公司碼頭進行檢查。經查,該碼頭于2022年2月15日14點30分為“浙定59157”船裝碎石153噸,至當日15點10分結束作業(yè),該碼頭負責人無法提供《港口經營許可證》。執(zhí)法人員隨即做好《現場筆錄》。2022年2月16日,本機關予以立案。立案后,執(zhí)法人員分別對受委托人柳劍榮和證人葛先偉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收集了相關的資料、證明等,于2022年3月8日結束調查。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九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港口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違法經營并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市華泰石油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3-14 |
決定機關 |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冠文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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