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廣通匯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5****931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深國仲裁3375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9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865,000元、30,000美元、100,000港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申請人于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向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出借的借款本金為基數(總借款金額為人民幣8,865,000元、30,000美元、100,000港元),以月息2%為計息標準,自每筆借款出借之日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每筆出借日期見本裁決書仲裁庭意見部分仲裁庭查明及認定事實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細列表中的轉賬時間日期)】。 (二)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共同補償申請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損失人民幣30,000元。 (三)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共同補償申請人因本案支出的擔保費損失人民幣5,079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四)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就前三項裁決確認的款項分期償還,具體如下: 1.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于第二被申請人賬戶解封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申請人償還人民幣不低于150,000元整(人民幣大寫:壹拾伍萬圓整)。 2.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于2019年9月20日前共同向申請人償還人民幣不低于2,000,000元整(人民幣大寫:貳佰萬圓整)。 3.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申請人償還人民幣不低于1,800,000元整(人民幣大寫:壹佰捌拾萬圓整)。 4.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于2020年3月31日前共同向申請人償還人民幣不低于人民幣2,200,000元整(人民幣大寫:貳佰貳拾萬圓整)。 5.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季度還款,每季度共同向申請人還款金額不少于人民幣1,200,000元整(人民幣大寫:壹佰貳拾萬圓整),直至還清所有款項;每季度還款日不得晚于當季度第2個月最后一天。 (五)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第十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上述裁決確定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申請人應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各被申請人的查封措施【其中,申請人應在簽署和解協(xié)議后立即申請解除對第二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第九被申請人名下的工行賬戶及第十被申請人名下的農業(yè)銀行賬戶的凍結;在收到上述裁決項第(四)項第1期還款后,申請解除對第九被申請人名下及第十被申請人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凍結;在收到上述裁決項第(四)項第2期還款后,申請解除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凍結;在收到上述確定之借款本金人民幣8,865,000元、30,000美元、100,000港元,律師費人民幣30,000元、擔保費人民幣5,079元、仲裁費人民幣128,430元合計款項的80%后,申請解除對第十被申請人名下臺山房產的查封;在收到本裁決確定之被申請人全部應付款項后,申請解除對第十被申請人名下深圳房產的查封】。 (七)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54,89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分別承擔人民幣27,445元。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128,430元,沖抵上述費用后,剩余部分人民幣73,540元由仲裁院退還給申請人。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總計54,890元。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第十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七項裁決確定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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