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蕭市管罰處字〔2018〕168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失效) |
行政處罰內容 | 我局認為,當事人銷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糕點、面包》要求的金華酥餅(咸味)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但當事人在采購金華酥餅(咸味)時已經(jīng)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該不合格食品屬于一般查驗無法發(fā)現(xiàn)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沒收不合格的金華酥餅(咸味)39包。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04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蕭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佰堯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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