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59****570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粵03民終18659號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255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20217620505】。一、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深圳鑄信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218703元及利息(利息以218703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30計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胡小東對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上述支付義務以本金218703元為限承擔連帶責任(其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深圳鑄信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90000元;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30日[2月為最后一日]就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欠付貨款本金向鑄信公司支付1萬元,直至清償之日止),被告胡小東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868元,由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受理費原告已預交4868元,由本院子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4868元逕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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