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三環(huán)澠局罰決〔2020〕第2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chǎn)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shè)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td>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0-12 |
決定機關(guān) | 三門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澠池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焦新民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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