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鵬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70055****329D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豫1702民初13825號 |
案號 | (2021)豫1702執(zhí)37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被告鵬昊公司需向原告支付4378110元貨款及補償金4萬元。 二、被告鵬昊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204萬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378110元。如被告未按時支付,被告應以所欠款項為基數,自未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鵬昊公司未按約定履行支付義務,原告有權就全部債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以上款項每次付款前均需原告向被告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fā)票,增值稅率為3%,否則被告有權拒絕付款且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四、原告提供以下賬戶作為收款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風光支行,賬戶:411708010120000701。 五、原告同意本調解協議簽訂后,立即向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法院遞交解封申請書,申請解除對被告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六、原告放棄對被告李俊立、張衛(wèi)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48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7489元,由被告駐馬店市鵬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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