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省儀隴縣新興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132474****84X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冀0681民初74號 |
案號 | (2020)冀0681執(zhí)3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儀隴縣新興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曹中元工程質量保證金2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鄭尚輝對上述保證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曹中元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72元,由被告四川省儀隴縣新興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鄭尚輝共同承擔24,6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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