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張交道罰字[2021]0020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3號)第十三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5日內(nèi)改正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09 |
決定機關 | 蘇州市張家港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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