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科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05****717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1181民初451號 |
案號 | (2021)蘇1181執(zhí)19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科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肇東市鼎盛商貿有限公司、湖北鴻鯤商貿有限公司、承德市加大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丹陽市躍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宜興市陽洋塑料助劑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票面金額500萬元(票據號碼為230110000004020170921112132727)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宜興市陽洋塑料助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8案件受理費468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52400元,由被告中科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肇東市鼎盛商貿有限公司、湖北鴻鯤商貿有限公司、承德市加大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丹陽市躍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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