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公(七)行罰決字[2016]1159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guān)信息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浙江日發(fā)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的外來務工人員胡穎斌、章佩于2014年進入該公司上班,其二人辦理的臨時居住證于2016年09月15日過期注銷,之后胡穎斌、章佩仍在浙江日發(fā)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但該公司未將胡穎斌、章佩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guān)登記辦理臨時居住證件,2016年09月20日被七星派出所民警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日發(fā)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新昌縣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0-13 |
決定機關(guān) | 新昌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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