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規(guī)自然罰決經(jīng)開字[2020]第0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責令當事人補簽土地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出讓金,于60日內(nèi)到長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補辦《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二)對當事人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罰款金額,即﹝(265330200元+338053512元+367809877元+467906266元)÷552657.41平方米﹞×6486.44×10%=1689045元(人民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零肆拾伍元整,工程造價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準)。(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責令當事人不得利用違法建筑從事經(jīng)營活動。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22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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