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新紀元農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令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252151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鄒民初字第3744號 |
案號 | (2016)魯0883執(zhí)17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鄒城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鄒城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它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萬鵬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慶寶借款本金2860000元;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172080元。 二、被告萬鵬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對借款本金28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蔡令遠、山東新紀元農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后,有權向被告萬鵬追償。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5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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