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奉(消)行罰決字〔2019〕02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風尚鴻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間距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寧波風尚鴻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西塢街道虎嘯劉村,法定代表人:段博文)一號木工車間與二號木工車間之間設(shè)置板房,占用防火間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給予寧波風尚鴻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工商銀行奉化支行寧波市奉化區(qū)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奉化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0月2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24 |
決定機關(guān)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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