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邯鄲移動塑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40075****944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冀0402民初3195號 |
案號 | (2020)冀0402執(zhí)6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健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貸款本金450萬元并按照《華夏銀行小企業(yè)網絡貸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罰息、復利(2017年8月17日前利息222958.74元,罰息113274.38元,欠息復利12844.28元,罰息復利745.24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完畢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 二、被告河北邯鄲移動塑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張樹利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59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健偉、河北邯鄲移動塑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張樹利連帶負擔。 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建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貸款本金450萬元并按照《華夏銀行小企業(yè)網絡貸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罰息、復利(2017年8月17日前利息222958.74元,罰息113274.38元,欠息復利12844.28元,罰息復利745.24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完畢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 二、被告河北邯鄲移動塑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張樹利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59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建偉、河北邯鄲移動塑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張樹利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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