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都江堰日興鱘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303133-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川0181民初833號 |
案號 | (2019)川0181執(zhí)12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都江堰日興鱘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騰退其承租的位于都江堰市黃家河心漁場道路左側空地及原魚塘共計面積為15000平方米; 二、被告都江堰日興鱘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支付場地使用費(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騰退之日止,按照年租金8萬元的標準計算); 三、被告都江堰日興鱘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支付違約金8000元; 四、駁回原告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6元,減半收取713元,由被告日興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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