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銅陵市超遠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志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084241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7民終358號 |
案號 | (2017)皖0705執(zhí)25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197號民事判決,即:“一、被告銅陵市超遠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深圳市泰雪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129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從2016年7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深圳市泰雪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二、上訴人銅陵市超遠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被上訴人深圳市泰雪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1708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從2016年7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43元減半收取計1721.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5817元,均由上訴人銅陵市超遠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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